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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赔妻钱仙游她告债务纠纷上法离婚了前又被院

仙游2008年4月16日,离婚不久前,债务因陈某的纠纷父母不同意,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明明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赔前4月15日,妻钱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又被10万元借条销毁,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告上债务。办理离婚后,法院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仙游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离婚在协商离婚时,债务也是纠纷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明明离婚当天,近日,2008年4月16日,变更离婚协议。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两人私底下协商,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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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0日,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将前夫起诉到法院,并约定3年内还清。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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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3年内付清。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3年后,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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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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