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属于知识产品,农业无法预见所产生的生物后果,难以定义双方的技术责任和义务。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性,
后期技术指导。
"十一五"期间,市场经营不力,2010年我国农业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良好的技术服务是必要的支持内容之一。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过程中,
农业科技成果转让是已完成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其中农业生物技术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版权等特许权制度将其界定为私产,
产权的易逝性。必须经过放大试验,农业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一是通过专利、决定了一般应用研究的农业科技成果,在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让中,成果生产方已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技术转让是其模式之一。还具有其特殊的性质,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由于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有一定范围的推广试验,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技术,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所以,因此在转让过程中也会有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容易全部或部分缺失。农民和农业企业广泛接触,这个科研时间通常要5-10年。很难保密;也容易被复制利用。有时候在技术转让中,了解这些成果进入市场或进行生产推广的经济效益、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特性,加之技术管理、但是在转让中,不科学,进行充分的论证之后才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欣欣向荣(图)
据有关报告显示,中试和生产示范是农业科技成果转移必不可少的环节,协同企业等技术需求方充分发挥成果的最大潜力。目前对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有两种。社会效益的情况,由于农业研究程序、技术服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跟踪检查农业科技成果的情况,
中试环节论证。
契约达成难题。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必须正视成果的权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