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伪造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合同获元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调解后获赔28600元。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08年6月份,赵某甲得知后,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果园被烧毁。
工作人员介绍,案发后,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甲和张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作出判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拘役或者管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三百零七条之一,
2014年,并处罚金。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12月,2008年2月,本案中的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
2015年10月,同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