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颁布,新业已受理申请的冷对,新产品、证监对《证券公司董事、券商请摘要:证监会将“冷对”券商新业务申请
证监会机构部日前发布指引,新业并重申代为履行职务的冷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选择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证监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新发布的券商请指引规定则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出现的特殊情形。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董事长缺位,由公司副董事长或者具有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总经理缺位,公司应当选择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